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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的伦理和法律之思

近日,某知名女星被爆料在国外代孕了两个孩子,点燃了舆论之火,并将“代孕”一词推向热搜。随着真相的逐步证实,多家官方媒体发文谴责,各路大咖口诛笔伐,明星路人群情激愤。

为什么代孕会引起如此轩然大波?为什么代孕不能合法化?

要解释清楚这些问题,首先要对代孕的定义有个了解。

代孕是以男女不发生性交为前提,通过人工授精、体外授精、胚胎移植技术以及其他相关衍生技术将受精卵子殖入有生育能力的女性(代孕妈妈)子宫,由孕母代替别人完成生子的过程。通俗理解,就是大家常说的“借腹生子”。

代孕是一种新的技术,代表着一种新的理念,在人工授精、试管婴儿容易失败的情形下,代孕为部分不孕不育患者带来了希望的曙光。目前世界范围内俄罗斯、乌克兰、格鲁利亚、美国、英国等33个国家都明文立法允许,中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则是明文禁止代理孕母。

可能有人会说,代孕既可以是使那些低收入的代孕妈妈获得经济收入,又可以满足不孕不育患者的需求,为什么还要禁止呢?其实,从表面看是两全其美,但在现实中会引发一系列的法律问题、伦理问题、社会问题,会给女性、给国家带来巨大的危害。

那么,代孕究竟会导致那些问题呢?

首先,我们应当意识到,代孕从本质而言是一种经济交易:顾客(如果可以这么说的话)花钱租用代孕妈妈的子宫来培育自己自己的孩子,而孩子就是用于交换的商品。孩子是无辜的,一但顾客夫妻之间发生什么矛盾(某明星夫妻)或是认为孩子毛发、皮肤不合格或是其他的突发情况(新冠疫情),因而对孩子弃置不顾或想要退货,那么孩子该何去何从?况且,大多数代孕为了提高受孕成功率,通常不管是优质精子还是劣质精子都一起并用,导致生下来的婴儿一开始就身体不健康。当顾客发现孩子身体老是出毛病时,他们还愿意支付大量金钱为其治疗吗?要知道,虽然托人代孕的有相当部分为“社会精英”,但收入一般的白领才是占大份额的。而印度、乌克兰、俄罗斯更是依据这点凭借低价来吸引许多无力支付高价代孕的父母的。就拿乌克兰和印度而言,这次因新冠疫情而“堆积”的婴儿是遍地如山,而就这两国的经济水平和社会情况而言又不可能把他们送往福利院和孤儿院,很难想象他们之后将面临什么样的结局。

其次,对于代孕妈妈而言,在面对顾客的“挑选”和机构的“面试”时,她们往往会担心落选或价格谈不拢存在巨大的心理压力,还有患产前抑郁症的。而为了使她们能够合格地完成“指标”,代孕机构一般会强制她们服用激素性药物和排卵药物,因而影响代孕妈妈的心理健康和身体机能,严重的甚至会患上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面临器质性损伤甚至死亡。而在正常的生育过程中,难产、大出血是常有的事,此时那些“工作人员”们则会保小,因为孕母的生命对他们而言不值一文。

最后,一旦代孕开放,那自由便会导致对女性的绝对压迫。因为“有钱能使鬼推磨”,代孕几近是一种无本万利的买卖。在余华的《许三观卖血记》中,许多穷人为了生存、为了讨媳妇,不得不去卖血,还一边卖血一边养身体,以养供卖。在iPhone系列最火的那几年,许多青年学生仅仅为了买部手机就去卖肾。而对于一个穷人子女和一般的女大学生而言,代孕一次就可以获得十几到四五十万的报酬,生个孩子就能抵得上普通人好几年的工资,这样的诱惑普通的白领都难以忍住,更何况是那些年轻女孩们。到时,有了市场便会产生需求,社会上将有无数的代孕机构“应运而生”,而被这些机构看上的年轻女孩就是一个商品,每一个女性就是一个游走的移动金库。当代孕背后的资本形成一股力量的时候,他们就会加重对这些女性的剥削以获得更高的利益。届时,没钱的妇女为了生活会去代孕,年轻的女大学生为了最求名牌会去代孕,那些为了还贷的男性也会逼迫自己老婆女儿去代孕。届时,人口问题会进一步突出,社会贫富差距将进一步拉大,社会矛盾将变得更为尖锐,国之不国,家之不家!

代孕被合法化就等同于生命被商品化,这是一种难以言喻的恐怖。我们的法律要维护的公平正义,要保障的是民生人权,要捍卫的是平等自由。

对代孕行为的危害的辨析并不是纯粹的原因探究,唯有溯源方能正本。孟德斯鸠说:“人生而平等,根本没有高低贵贱之分。我们没有权利假借后天的给予对别人颐指气使,也没有理由为后天的际遇而自怨自艾。在人之上,要视别人为人;在人之下,要视自己为人。”

正是因为充分认识到代孕可能带来的危害,所以我国对于代孕的态度是慎之又慎,既没有一刀切(只在大体原则上反对),也没有全面禁止(未制定相应的处罚的具体法律法规)。

迄今为止,我国严格意义上关于代孕的法律只有《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和《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2003修订)。《办法》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实施代孕技术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并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规范》规定:禁止实施代孕技术;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我们不难看出,这两部法案对于代孕的规定相当笼统,只有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才会被处罚,处罚方式仅仅为“罚款”、“处分”。而且,由于我国法律对非法行医者的打击力度不够,致使他们以多种方式进入热门领域对消费者提供非专业的医疗服务。对于他们一般只能按照《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处以不到三年的有期徒刑,再轻点儿甚至只有十几天的拘役或管制,极少有因情节严重而被判十年以上的。还有就是,这两部法案仅为卫生部门法案,法律位阶较低,打击范围较小。

随着生育、养育、扶养、人口等方面法律问题的日益突出,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中原本提议的“禁止以任何形式代孕”确被删除,这就为代孕行为是否犯罪、何种形式构成犯罪、有哪些管制办法留下了很大的空白。立法者的原意是:凡事具有两面性,不能将代孕一竿子打到,要考虑到失独家庭和不孕家庭的特殊情况。当时因为开会时间有限,所以未能对具体法案进行讨论,就建议先不做规定。

日往月来,五年时间转瞬即至。在此次新冠疫情的大背景下,无数代孕出生的婴儿滞留在印度、乌克兰,加上明星代孕点燃舆论风波,年轻女性被无情剥削,无数代孕问题接踵而至,代孕背后的法益权衡及相应的立法规范已亟待出台。

代孕的需求一直存在,一味地禁止只会导致黑市的猖獗、黑色产业链的壮大和对贫困的女性严重的剥削。大禹治水,在疏而不在堵。康德曾说“一个行为的道德性不取决于它的结果,而仅仅取决于该行为背后的意图。”大海之所以伟大,除了它美丽、壮阔、坦荡外,还有一种自我净化的功能。

在这里,我们不妨先探察一下其他主要的代表国家对代孕的立法规范。

法国,全面禁止型:“人体的不可侵犯性原则”是法国对代孕的一贯态度,对法国人而言,人体不能随意支配的。1994年,法国通过了《生命伦理法》,不论何种形式的代孕皆为法律所不允许,非法行医代孕会面临三年监禁和巨额罚款,并且在国外代孕出生的孩子也无法获得法国国籍。

乌克兰,全面开放型:因生育率很低,乌克兰通过《家庭法》,大力扶持代孕和试管婴儿,明确规定了代孕商业的合法化,但对诸多具体细则没有相关的立法立案。

俄罗斯,限制开放型:1997年11月15日第143号联邦法律《公民身份法令》、2011年11月21日第323号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公民健康保护原则法》以及2012年8月30日俄罗斯卫生部第107号命令等多部法律允许代孕,并对代孕妈妈和代孕服务的申请者在经济、合同、健康状况方面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对于代孕我们不能一刀切,可参考俄罗斯、澳大利亚等限制开放的法律法规,绝对禁止商业代孕,逐步考量开放利他代孕,以实现不孕不育公民的生育权。相应的,立法机关要充分听取相关利益者的呼声、建议,多方考察,平衡方方面面的冲突。要加强民情民意研究,并遵循法律基本原则。既保护人格尊严,又考虑特定需求。另外,要警惕代孕导致的生育不平等,防止对女性的剥削和物化。

我们应当清楚,法律不是万能的,法律只是保护人们的最后手段,法律要维护的是公平正义。代孕造成了对代孕女性和小孩的伤害,代孕突破了我们的伦理底线,践踏了我们的公序良俗,对这种不正义的权益进行保护的法也只会是恶法。

人是人格权、人格尊严的独立主体,不是作为买卖商品的客体。…//~~;flletlllllbl